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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钟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陈顺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陶翰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