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钟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陈顺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陶翰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