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白凤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022号罪犯白凤竹,男,44岁(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8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凤竹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对罪犯白凤竹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白凤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白凤竹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白凤竹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凤竹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白凤竹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白凤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凤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