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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缪筹仔、陈幼容与被执行人杨奶其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筹仔,陈幼容,杨奶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缪筹仔,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幼容(别名陈幼文),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奶其,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缪筹仔、陈幼容与被执行人杨奶其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补偿申请执行人30000元,缴纳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已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院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招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奶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苏锦玲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