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邢宝生诉中国农业银行东辽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尊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生,中国农业银行东辽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尊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邢宝生,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辽支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尊庸,男,6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宝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辽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尊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宝生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