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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邢宝生诉中国农业银行东辽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尊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生,中国农业银行东辽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尊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邢宝生,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辽支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尊庸,男,6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宝生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辽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尊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宝生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