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收成与岳汉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收成,岳汉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张收成。被告岳汉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收成与被告岳汉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收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收成撤回对被告岳汉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张收成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