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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阮新华与聂爱民、周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新华,聂爱民,周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30号原告:阮新华,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房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聂爱民,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周先兰,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新华诉被告聂爱民、周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新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聂爱民、周先兰银行账户存款37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杏花村镇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阮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聂爱民、周先兰银行账户存款37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阮新华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杏花村镇桃花园社居委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