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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海龙与肖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龙,肖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陈海龙,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肖建军,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龙与被告肖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肖建军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为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海龙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