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海龙与肖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龙,肖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陈海龙,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肖建军,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龙与被告肖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肖建军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为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海龙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