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祥珍诉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分局土地行政决定行政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乌行初字第9号原告杨××。被告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原告杨××不服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乌国土催告(2015)第0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称,被告征地未经过其家庭同意,未取得审批手续,属于强行征占其责任地,请求判令撤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前置程序,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是行政决定,而不是该催告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兴华审 判 员 郑六友人民陪审员 文沛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