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8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与张艳、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张艳,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80015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代表人杨凤琴,行长。被告张艳。被告李杰。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诉被告张艳、被告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偿付剩余借款本息;判令被告偿付律师费;判令原告对青岛市市南区澄海三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艳、被告李杰现在的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元,退还给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一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青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