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张家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张家丽,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865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北门外东侧,注册号:110229003809948。负责人李玉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波,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聪林,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经理。被告张家丽,男,1960年7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西街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以下简称永宁农商行)与被告张家丽、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宁农商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宁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