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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熊伟清与张元金、赖雪梅、苏焕武、阙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90号原告熊伟清,男,汉族,干部,住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卢新菊、谢雪芳,永定县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元金,男,汉族,党校教师,住永定区。被告赖雪梅,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区。被告苏焕武,男,汉族,党校教师,住永定区。被告阙修全,男,汉族,党校教师,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清与被告张元金、赖雪梅、苏焕武、阙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伟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伟清以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熊伟清负担。审判员江晓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李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