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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靖宇县花园口镇双河村民委员会与孔宪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花园口镇双河村民委员会,孔宪伟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靖宇县花园口镇双河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花园口镇。法定代表人:秦绪洲,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吉福,男,满族,原村书记,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孔宪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宇县花园口镇双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孔宪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宇县花园口镇双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