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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申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邵德平与王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申字第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邵德平,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新,居民。再审申请人邵德平因与被申请人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沛栖民初字第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德平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证据不足,本案事实是涉案款系案外人张广新给付申请人的工程款。申请人与案外人张广新签订了施工协议,由申请人承包徐州华昌文华生态园宾馆楼部分工程。工程结束后,张广新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给付的款项中包括本案款项,在沛县县政府多次组织的调解会议上,张广新和申请人对于该笔款项为给付的工程款都是认可的,在计算工程款时也予以扣除。因此涉案款并非为借款,而是工程款。二、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未谋面,更无协商,合同根本不能成立。原审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亲自出庭,可被申请人拒不出庭。从这点可以说明被申请人不敢与申请人当面对质,不敢接受法庭的询问,结合涉案款项的发生经过及结果,可以看出本案完全是张广新一手操控,用虚假诉讼来侵占申请人的财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款是案外人张广新给付的工程款而不是民间借贷款问题,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出具的借条,案外人张广新与申请人的电话录音,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又明确认可收到了款,虽然申请人陈述其收到的是张广新给付的工程款,但申请人承认张广新给付其款项时明确说明是被申请人给付的出借款,后申请人又就该笔借款的利息向张广新出具收条抵扣其工程款,说明申请人是明知该笔款项是借款,因此申请人所主张的该笔款项是张广新给付的工程款证据不足。另在申请人起诉案外人张广新,要求其给付工程款一案中,本案涉案款并未作为张广新已付工程款进行抵扣。一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事实的证据充分。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涉嫌虚假诉讼问题,该借款关系的形成是通过案外人张广新进行的,借款人与出借人根本未见面是可能存在的,因此即使申请人所陈述的与被申请人从未谋面亦不能说明借款的虚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原告又并非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所以申请人所述的被申请人未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即认为借款虚假的意见不能成立。综上,邵德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德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诗玥审 判 员  王贵平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