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达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边墙山村十六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达水泥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边墙山村第十六居民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3764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宏达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德,职务经理。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边墙山村第十六居民组(以下简称边墙山村十六组)。负责人龚青林,职务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达公司与被告边墙山村十六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何广玉审判员 陈建民审判员 赵志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