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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定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包开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头北雷连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包开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强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