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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翟文玉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承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1126号原告翟文玉。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承德市开发南区冠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建永,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文玉与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承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