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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魏家兰与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家兰,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26-1号申请执行人:魏家兰被执行人: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2)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水墨清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