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31号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崇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莉、陈雪连,系公司员工。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巧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佳视数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