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聚宝能源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闻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聚宝能源有限公司,绍兴县闻莺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24号原告:绍兴县聚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仙凤。委托代理人:许利铭。被告:绍兴县闻莺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聚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闻莺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闻莺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该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聚宝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闻莺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