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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天津晶丹奇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天津晶丹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汝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晶丹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少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晶丹奇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津仲裁字第4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2014)津仲裁字第4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