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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吴某,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人。被告周某,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