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吴某,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人。被告周某,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