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郭海英与席三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英,席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53号申请人郭海英。被执行人席三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中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席三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不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席三章在中国建设银行酒泉分行金塔支行账户,和席三章之妻陶玉琴在中国建设银行酒泉分行金塔支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