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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杨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小姣,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政委托代理人余东霖,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杨政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杨政撤回一审起诉,并同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原告杨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经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8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杨政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杨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为90.5元,由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豫苏审 判 员  岳晓路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