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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罗丽华与杨忠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罗某某,女,满族,无职业。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