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罗丽华与杨忠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罗某某,女,满族,无职业。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