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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建萍与刘防修、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萍,刘防修,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25-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防修,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麦面公司),住所:湖北省枣阳市光武路71号。法定代表人刘防修,金华麦面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萍与被执行人刘防修、金华麦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建萍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查封的担保财产(李春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闽发·汉江国际2幢4单元11层右室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04**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春梅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闽发·汉江国际2幢4单元11层右室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04**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