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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董某,女,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邓某,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董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浩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