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董某,女,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邓某,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董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浩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