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文元、李二女与金小涛、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马文元。原告李二女。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涛。被告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号:07374764-X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正大街南侧新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0950488-7住所地:大城县新城区东盛大街。负责人张书平,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文元、李二女与被告金小涛、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小涛、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0日11时20分许,在廊泊路大城县96KM+300米处,被告金小涛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廊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城县96KM+300米处时,与顺行原告马文元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马文元及三轮汽车乘车人李二女受伤,冀R×××××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聪聪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金小涛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马文元对此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李二女、李聪聪无责任。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金小涛、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金小涛、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11时20分许,在廊泊路大城县96KM+300米处,被告金小涛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廊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城县96KM+300米处时,与顺行原告马文元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马文元及三轮汽车乘车人李二女受伤,冀R×××××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聪聪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金小涛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马文元对此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李二女、李聪聪无责任。冀R×××××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系被告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金小涛为原告马文元垫付大城县医院门诊费1727.28元,救护车费200元;为原告李二女垫付大城县医院门诊费2497.28元,救护车费200元;以上共计4624.56元。经本院委托,由大城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告李二女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李二女的椎体伤残程度达到八级,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原告马文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5133.30元(其中被告金小涛垫付1727.28元);2、误工费336.92元(原告的误工期限为住院期间9天,按照农林牧副渔业平均工资计算,13664元/365天*9天=336.92元);3、护理费336.92元(原告的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9天,按照农林牧副渔业平均工资计算,13664元/365天*9天=336.92元);4、交通费200元(被告金小涛垫付);5、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住院9天,按照每天100元计算);6、三轮汽车车损6300元;7、三轮汽车车载货物损失19600元;7、施救费1800元;以上共计34607.14元。原告李二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35936.80元(其中被告金小涛垫付2497.28元);2、误工费7936.35元(原告的误工期限为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12月18日共计212天,按照农林牧副渔业平均工资计算,13664元/365天*212天=7936.35元);3、护理费2246.14元(原告的护理期限为60天,按照农林牧副渔业平均工资计算,13664元/365天*60天=2246.14元);4、交通费200元(被告金小涛垫付);5、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住院46天,按照每天100元计算);6、营养费3000元(原告的营养期限为60天,按照每天50元计算);7、残疾赔偿金54612元(原告李二女1958年9月29日生,至伤残鉴定时56周岁,计算20年;伤残等级为八级;9102元*20年*30%=54612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9、伤残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19531.2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公交认字(2014)第003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本,大城县医院、大城县中医医院住院费、门诊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施救费票据,大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鉴字第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费票据,三轮汽车的发票、合格证,车载货物清单,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被告金小涛提交的驾驶证,冀R×××××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及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大城县医院门诊费、救护车费票据等证据可证实。本院认为,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公交认字(2014)第003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因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被告金小涛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于二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本院划分责任如下:被告金小涛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原告马文元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保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应由被告金小涛、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查明部分所列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述损失中,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二女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文元误工费336.92元,护理费336.92元,交通费200元;赔偿原告李二女误工费7936.35元,护理费2246.14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46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文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强险赔付后,原告马文元的损失尚有31733.3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即22213.31元。交强险赔付后,原告李二女的损失尚有33536.80元(不包括伤残鉴定费200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即23475.76元。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应赔偿原告马文元各项损失共计25087.15元,应赔偿原告李二女各项损失共计107470.25元。被告金小涛、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应按照70%的比例赔偿原告李二女伤残鉴定费,即1400元。其先行垫付的部分,应予扣除。二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因其未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故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李二女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经常居住地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赔偿原告马文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159.87元,赔偿原告李二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4772.97元,赔偿被告金小涛为原告垫付的费用4624.56元,以上合计132557.40元。二、被告金小涛、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二女伤残鉴定费14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90元,诉讼保全费1190元,共计2680元,由被告金小涛、大城县远达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盛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