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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学民与刘学会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37号原告刘学民与被告刘学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刘学会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十二号院内正房六间中的东数第一间腾退给原告刘学民,并将该院落大门的钥匙提供给刘学民,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学民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学会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学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学会的下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学会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刘学会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学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学会的下落,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刘学民发现了被执行人刘学会的下落,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刘学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学会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仇洪山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颜廷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