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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瑞安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与余红富、胡旭升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红富,瑞安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胡旭升,瑞安市正强包装机械厂,姜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红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旧城改造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子胜。原审被告:胡旭升,。原审被告:瑞安市正强包装机械厂。负责人:丁玉林。原审第三人:姜振。上诉人余红富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余红富未在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红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习军审 判 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董丽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