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执字第0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1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147-3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吴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定代表人:景鸿爱,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淮北市永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谷源电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与2015年1月28日向第三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送达了到期履行债务通知。第三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85802.18元没有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蒙城县华舜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货款8580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