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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磊诉被告陈海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王平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秋山,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员,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委托代理人:陈善文,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贺国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素茂,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平磊与被告陈海员、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已经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海员、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