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王秀英。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宽良。委托代理人段天佑。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处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市南巴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堰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管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