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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金华与滕桂全、滕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华,滕桂全,滕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宋金华,农民。被执行人滕桂全,农民。被执行人滕彦龙,农民。本院��执行宋金华与滕桂全、滕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