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孟淑云与邢玉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云,邢玉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孟淑云,女,汉族,1938年7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邢玉海,男,58岁,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孟淑云诉被告邢玉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孟淑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淑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淑云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明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