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燕青与李根福、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4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燕青,太原市尖草坪区旺达酒店用品经销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张改青,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根福,太原市第四运输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天亮,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强,山西省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胡天亮,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二小。委托代理人:王二牛,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燕青与被申请人李根福、李强、乔二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并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张燕青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燕青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3年9月12日5时45分,乔二小驾驶张燕青所属的晋A×××××号轻型厢式汽车在卧虎山公路丈子头转盘处时,发生交通该事故,导致车辆撞击道路西侧墙体,造成乘车人高文秀死亡,司机乔二小受伤,车辆损坏,货物报废的交通事故。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机动车文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山司机乔二小负全部责任,死者高文秀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为乔二小、高文秀在行驶中打斗(恶性打斗),走错行车道,司机乔二小行驶到出事地点前3米远处未见到刹车痕迹。张燕青认为乔二小是超出了雇主授权的雇用范围,雇佣时间,不属于雇佣活动,故乔二小应承担全部赔偿(包括车损、货损)。一审法院未采纳申请人提供的能够证明乔二小和高文秀打斗的电话记录音,也未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人打斗、走错车道、不系安全带、不踩刹车进行核实与调查,导致事故的责任不客观准确;对此,二审法院亦做了简单处理,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上述事实,司机乔二小与死者高文秀对于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因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6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行为,乔二小和高文秀对事故的发生都有重大过错。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司机乔二小擅自拉载高文秀,并绕道送乘车人高文秀回家,且超出了雇佣时间,明显超出雇主授权指示的工作范围,所以不能认定乔二小为从事雇佣活动,张燕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后果应由司机乔二小本人承担。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人李根福、李强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余等438234元的诉讼请求,由乔二小承担全部赔偿。判令李根福、李强、乔二小共同承担本案原一、二审的诉讼费。被申请人李根福、李强答辩称,第一,申请的事实错误,事故发生在2013年9月13日,录音证据显示是在2013年9月12日。第二,事故发生后乔二小也受伤了,神智不清,录音一直是张改青在说,在诱导乔二小。第三,关于出车时间的问题,我们了解到2013年9月12日他们派乔二小和高文秀去河北,但是第二天早上已经到太原,在时间上应该是合理的,因为要卸货、要休息。第四,张改青所说应该是乔二小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是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雇主可以找雇员追偿。被申请人乔二小答辩称,乔二小现在服刑,具体事情经过等他出来再核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乔二小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乔二小对该《道路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复议申请,张燕青关于高文秀存在过错的证据也不足以推翻该《道路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实,原一、二审判决以此认定乔二小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燕青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二小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劳务活动在表现形式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原审认定张燕青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可以向乔二小追偿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张燕青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燕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民贞审 判 员 韩红斌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