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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艺居贸易有限公司与房裕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艺居贸易有限公司,房裕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624号原告上海艺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微。委托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裕忠,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原告上海艺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房裕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