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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行非诉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保军、徐海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保军,徐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华行非诉审字第00008号申请人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宏江,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李保军,男,35岁。被申请人徐海侠,女,30岁。申请人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李保军、徐海侠于2012年12月生育二胎,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符合政策生育,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56条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计生征字(2014)第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计生征字(2014)第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据该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计生征字(2014)第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爱珍审 判 员  党娟莉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光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