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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英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英。上诉人张英起诉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一、撤销津劳局(2000)27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二、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31日对上诉人作出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重新对上诉人作出退休审批;三、适当提高上诉人的养老保险金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西行立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对张英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张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津劳局(2000)27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以及要求适当提高上诉人的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受理,在一审法院向上诉人予以释明后,上诉人仍坚持对上述所有请求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伟代理审判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鑫速 录 员  崔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