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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应臣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王应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3号申请人武陟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王应臣,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上列双方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应臣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