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德金与房柏祥,张立有,张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柏祥,张立有,张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陈德金,男,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紫金花园小区。被执行人房柏祥,女,67岁,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铁路小区。被执行人张立有,男,4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柳条乡小凌村。被执行人张长林,男,6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柳条乡小凌村。陈德金与房柏祥,张立有,张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立有,张长林于判决生效后给付陈德金借款本金270000万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期限从2012年6月4日至2014年3月4日止。被执行人房柏祥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85元张立有,张长林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