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田翠梅、李姝静等与南桂英、李振忠共有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翠梅,李姝静,李姝洁,南桂英,李振忠,李文念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田翠梅,农民。原审原告李姝静,学生。原审原告李姝洁。二原审原告李姝静、李姝洁的法定代理人田翠梅,身份同上,系二原审原告李姝静、李姝洁之母。原审被告南桂英,农民。原审被告李振忠,农民。原审第三人李文念。法定代理人南桂英,农民。系原审第三人李文念之祖母。原审原告田翠梅、李姝静、李姝洁诉原审被告南桂英、李振忠、原审第三人李文念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1)鄄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六)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杜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