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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丁春艳与孟晓平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依据本院(2012)牟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被执行人孟某某应给付丁某某小孩抚养费(2013至2014年度)人民币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某某依照本院(2012)牟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款项的事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79号执行案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