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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臧玲与青岛福星集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252号原告臧玲。委托代理人高倩倩,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福星集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滨,职务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臧玲诉被告青岛福星集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臧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福星集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玲撤回对被告青岛福星集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丁 卉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秀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