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八家信用社与李桂彬、刘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李桂彬,刘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725号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被执行人李桂彬。被执行人刘怀生。申请执行人八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桂彬、刘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建黑初字第0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彬,刘怀生现外出,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二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7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