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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八家信用社与李桂彬、刘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李桂彬,刘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725号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被执行人李桂彬。被执行人刘怀生。申请执行人八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桂彬、刘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建黑初字第0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彬,刘怀生现外出,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二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7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