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晓娣、卢宝海与卢宝海、莒县新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娣,卢宝海,莒县新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桂华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陈晓娣,女。委托代理人:汪旭,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卢宝海,男,被告:莒县新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卢家街。法定代表人:卢宝海,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玉忠,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兆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桂华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城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卢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晓,男,系山东桂华锦鸿置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娣与被告卢宝海、莒县新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桂华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娣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0元,减免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