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长洁与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洁,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李长洁。委托代理人:樊拒涵,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井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乙利,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洁诉被告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洁撤回对被告陕西蓝积木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564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