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黄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是东莞市石排科华服装加工店的经营者。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大基工业区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871156。法定代表人王先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主张被告已向其支付全部的案涉货款,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放弃对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69.8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1769.86元。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俏针温永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