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洋与谭万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谭万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陈洋,女,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君,男,1956年11月26日,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谭万义,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洋诉被告谭万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