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国忠与郑纯洲、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陈国忠。委托代理人:丁楠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纯洲。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陈,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国忠与被告郑纯洲、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