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与被申请人XX芳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住所地耀州区步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科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科员。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石柱乡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某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对被申请人作出铜耀国土资执罚(2014)6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定书,后又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人王某某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4年12月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铜耀国土资执罚(2014)6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王某某。该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阿姑村集体土地搞非农建设。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已经完工。2014年12月23日又向其送达了铜耀国土执催(2014)第14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区分局申请执行的铜耀国土资执罚(2014)6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穆军利 更多数据: